陕西省通信学会章程
(2020 年9 月9 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陕西省通信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缩写SI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陕西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陕西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省内从事信息通信或相近专业的信息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信息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民主办会,通过搭建开放的学术活动平台,营造适宜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为我会会员服务,为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民通信与信息技术素质服务,为信息通信事业发展服务。促进信息通信科技进步,促进信息通信科技普及,促进信息通信
人才成长,促进信息通信科技与经济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努力推进陕西信息通信现代化和社会信息化,为建设创新型陕西,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通信学会和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
(三)组织、协调、论证、研究和编制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开展技术咨询和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五)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并举荐人才;
(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一)举办科技展览。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
第九条要求加入本会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并符合下述条件:
(一) 学生会员:
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
(二)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的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通信科技人员。
(三) 高级会员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会员。
(四) 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有相当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
(五) 单位会员
凡从事信息通信事业,具有一定数量信息通信科技队伍,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学生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由相关学院的负责人介绍,或由导师、业内人士、会员推荐,由本人在中国通信学会平台上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 普通会员
由本人在中国通信学会平台上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 高级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
(四) 会士
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士或省通信学会推荐,经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由中国通信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单位会员
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六) 会员证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本会颁发。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2. 本会可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 本会可优先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技术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会员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单位会员
1.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
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七)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八条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和建树的历届正、副理事长和理事,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可聘任为当届理事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方便开展学术活动,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对内开展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由本会聘任2-4 人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设专(兼)职工作人员1-2 人,由工作(专业)委员会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受本会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本会为了密切与会员间联系,在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员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学会各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进行活动,必要时制定相关工作条例或组织条例,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0 年9 月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